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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6 17:41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本帖最后由 慢羊羊@tj 于 2013-2-16 17:49 编辑

商品房办理指引
税费:
1、契税(今年全国的新规定--120平米以上的购房款的4%;以下的总房款的1.5%)
2、印花税:购房款的万分之五
3、大修基金(设备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4、工本费:一套50-100元不等
5、交易手续费:建筑平米*6
6、测绘费:建筑平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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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找房:在http://www2.tjfdc.gov.cn/
上浏览查询各个项目,项目信息里面的销控表可以反映房屋的当前状态为可售时表示该房可以签约,了解该预售项目的预售面积情况、抵押情况、预售款监控帐户及预售证有效期限等基本情况。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能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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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之前要做哪些准备 购房流程全知道

事前准备:
建议购房流程:
流程:审查→签约→付款→按揭贷款→收房→产权→退房→装修
1、审查,购房的必要准备
(1)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是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开发企业的综合实力认定的,资质越高,说明其开发能力越强,承担风险及责任的能力就越强。如果某一个开发企业没有开发资质或者资质很低,则有可能会由于后续资金不足和组织设计施工的经验欠缺等,出现延期交房甚至楼盘烂尾等问题。
(2)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
如果开发商的营业执照上没有销售楼房的经营范围,那么开发商的销售行为就是违法经营,购房者与其签订的售房合同有可能是无效合同,购房者的预期权益就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看房地产开发商的营业执照是否有允许销售楼房的经营权。
(3)审查“五证”
“五证”和“两书”是合法售房的证明文件。购房者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出示“五证”和“两书”。“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审查所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已被抵押
开发商为筹集建设资金,一般会将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这种抵押是国家政策允许和鼓励的。但是如果在商品房开始预售时开发商没有办理解押,就会使购房者承担很大的风险。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所收上来的钱没有用于及时偿还银行的贷款,而用于其他风险投资,致使其无法偿还银行的到期债权,那么银行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购房者的预期房产权利属于债权,根据相关法律,担保物权优于债权受偿,银行的权利优先于购房者的权利。
所以在购房前一定要弄清所购房屋和其依附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情况。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抵押“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买房人可以根据此条法律到房地产登记部门要求了解自己希望购买的房产的抵押情况。
(5)谨防广告及宣传的诱惑和误导
购房者从开发商那里了解楼盘情况,听到的往往都是对此项目的溢美之词。广告、楼书、沙盘、样板间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属于要约引诱,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虽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视为合同条款。但是真要把广告内容视为合同条款也并非易事,这里有两个必须成立的条件,一是“开发规划范围内”的,二是对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而真正打起官司来这两个条件是很难认定的。开发商很容易规避这些条款,使购房者的权益受到危害。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建议您全面理解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不属于开发商所能够解决的问题,例如对周边的学校、银行等设施的承诺,您最好不要完全相信;另一方面还是建议您根据所购楼盘的实际情况向专业律师咨询。
2、签约,慎重而稳妥的一笔
(1)慎签认购协议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一旦被购房者选中,开发商就必须向购房者预留该房屋,并就该房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预留的作法就会给开发商的销售造成影响甚至是损失。同时这也是开发商的一种促销手段,以认购协议的签订给购房者一定的压力,督促其尽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使买卖成交。
不少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后,对所选房屋不满意,或者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某些条款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便要求开发商退还其交付的定金或订金。那么,购房者的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但这里所指的费用,是指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而非作为订立合同担保性质的"定金"。
而且,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只要当事人是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不予退还的,都应依法从其约定。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在"定金"或"约定不予退还费用"的情况下,购房者很可能处于被动的地位,要么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要么拒绝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承受定金或订金的损失。因此,提醒购房者慎签《房屋认购协议书》,注意协议书采取的是"定金"方式还是"订金"方式,有没有"另有约定"。
(2)填写合同文本空白处的注意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列出了24条,其中有许多空白和选项需要双方当事人选择和填写。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购房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选择和填写相关内容时一定要认真审慎地对待。
第一、合同开始的双方当事人项。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所有资料都要完整填写,不可有空项。如果出卖方有"委托代理机构"或买受人有"委托代理人",除要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外,还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具备经公证的代理买受人是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第二、合同第一、二两二条中的所有填空均应填写。填写的内容要与审查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应文件的内容、时间、文号相一致。
第三、合同第三、四、五条在审查和填写时需要注意的是要结合所买房屋的实际状况弄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的概念和相互关系,具体了解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是否合理合法,分摊的比例关系是怎样的。对合同约定的面积一定要心中有数,对收房时可能发生的面积上的变化要预先有防范,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四、合同第八、九条是有关商品房交付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交付期限应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取得为准。遇有特殊情况需告知买受人的,一般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告知。按逾期交房的时间分别处理的时限通常以60日划分。确定违约金的比例要适当,如果定得太低,就可能影响其约束力。其他条款涉及违约金的,也应考虑这方面问题。
第五、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中,除明确水、电、暖于入住时正常开通外,其他如燃气、电话、宽带网等,如有可能也应作出明确约定。
第六、第十七条中有关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问题,根据物权法规定,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应归物业的全体业主所有,不经业主同意,出卖人无权使用。
在合同的选项的填写时,除以上提到的事项外,还有不少需要注意的问题。为稳妥起见,购房者最好还是请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为自己把关。
(3)合同附件不能忽视
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主合同外,还包含四个附件,即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修设备标准和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一般附在买卖合同的最后,容易被购房者所忽视,而被不法开发商所利用。事实上,由于主合同只能采用法定的统一文本,所以合同的附件就显得尤为重要。有以下几点必须提醒购房者注意:
第一、房屋平面图应标明每一个房间具体的尺寸以及墙体的宽度,还应标明阳台的大小、空调机位等具体的设备位置。如果上述内容不明确,则房屋平面图根本起不到准确指示的作用,对开发商来说也没有明确的约束。
第二、无论是房屋平面图,还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和装修设备标准,都应该使用准确的数字和具体的描述来表示其内容,而不应该使用概念化的词语。像"高级""名牌""精装修"这类词语就不应该在附件中出现,而应明确,"高级"具体是什么标准、"名牌"到底是什么牌子、"精装修"要达到什么装修效果。
第三、根据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受人完全可以不受格式条款的限制,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行使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权,在主合同之外,签定补充协议,以明确一些模糊概念,修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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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办理产权证需要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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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和不发生物权转移
商品房买卖应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商品房的所有权也不能转移。
2
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
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需公证:a、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b、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c、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商品房出售合同(原件)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申请登记,应提交房地产登记证明及房屋交接书(原件)。
(5)办理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交:借、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
(6)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7)房屋平面图、地籍图(原件各二份,由交易中心内部配制)。
(8)有的省市要求维修基金的交纳凭证。
上述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A、外国人;B、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C、港澳台地区居民;D、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3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的办理时限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天。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登记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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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合同约定预告登记的。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缴费——领取登记证明。
三、提交材料:
1、预告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买受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登记费:住房80/套,非住房550/次。
六、注意事项:
1、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与买受人申请预告登记,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2、本预告登记可以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合并申请办理。电子合同采用简化流程:网上签约、网上备案申请、网上预告登记申请,再持合同备案证明书到中心转让评估科(各区工作站)确认备案、缴费、领取预告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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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说明
(宣传单张)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0月15日起,本市(包括市辖十区,下同)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因此,凡涉及商品住房转移登记业务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及其配偶,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1.购房人户口簿2.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以上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但必须提供下述材料,未能提供下述材料的,限制购买商品住房。
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1.购房人户口簿2.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以上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3.购房人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三、未满18周岁的人士,限制在本市单独购买商品住房。
四、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和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第171号)执行。
1.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2.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五、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地产赠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说明:1.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房屋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
新建商品住房:以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非网签合同的以房地产登记部门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二手住房: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3.对违反规定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予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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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商品房买卖契约》
(一) 签证程序(含注销登记程序) 收件→核验资料→登记→归档
(二) 需提供资料
1、买卖契约;
2、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
3、购房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机关)法人登记证;
4、购房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
6、委托代理人的有关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书的公证证明。
(三)《商品房买卖契约》注销登记程序
需提供材料:
1、《商品房买卖契约》
2、《契约变更表》
3、个人注销申请
(四) 收费标准
商品房合同签定10日内缴纳契税需缴纳2%的契税,在交易过户审核合格后还需缴纳0.6%的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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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抵押登记
(一) 办理程序(注销抵押程序)收件→初审→复审→审批→合同登记→收费、发放合同→移交产权处申领房屋他项权证
(二) 需提供的材料
分类提交的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居住用房:第二住处的公证书
3.房屋所有权人已婚的:夫妻双方同意抵押的公证书
基本提交的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主合同(即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3.抵押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以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的,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文件
5.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计费基数收费标准备 注
房地产抵押(含按揭)管理费抵押评估价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1、以抵押评估值为计费基数,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由抵押人支付
2、每件收费基准抵押期限为一年,低于一年期的收费标准可下降50%.
3、房地产典当参照此收费标准执行,计费基数为典当评估价值,由出典人承典人各自承担50%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0.7‰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0.3‰
1000万元以上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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