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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申报业务经办
一、申报日期
1、住院医疗费、生育津贴和产检费在职工产假结束后当月或次月由单位经办员统一申报;
2、社保接单日期为每月的1日—10日的工作日。
二、申报材料
(一)参保人员在本市住院生育的,住院费用联网结算,只申报生育津贴及产前检查费用,提供以下材料:
1、产后《诊断证明书》原件——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及诊断证明章;
2、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 ——盖该医院病案室部门专用章;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或《二胎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产前检查票据社保报核联(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及对应的机打费用清单,已联网的不用提供;
6、单位需按以下顺序排列并填报以下表格:
津社保生支字6号、津社保生支字5号、津社保生支字8号(一式两联)、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
特别提示:
1、晚育参保职工若放弃申领《独生子女证》由本人书写放弃30天生育津贴声明,并由本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2、如产检费都已联网结算,第5项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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