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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天的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一个惊人的观点: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
《解释三》对此规定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就不明白了,那么我家的情况就是这样的,现在房子是他父母出首付买的,我们现在正在还贷款,假如我们现在离婚,我只算个租了人家房子的主儿?这几年交的房贷就是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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