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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居民2013年可享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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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 A. B* N q0 @8 t' k2012-11-6 9:33:54 | 记者从天津市有关部门获悉,在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的《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日前公开发布,将于2013年起施行。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本市继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后,实现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 | 9 T1 f; x m9 C" E' q# r/ b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6日电:记者从天津市有关部门获悉,在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的《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日前公开发布,将于2013年起施行。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天津市继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后,实现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从2013年起,天津市将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实施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
0 X8 _# U, k+ s, ~, J6 V: C 三项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0 E3 L, b+ W/ h/ I
《规定》明确,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本市城乡居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参保人员发生下列费用,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产前检查费;2.生育医疗费;3.计划生育手术费。) b! ~7 \( k) j
而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包括:1.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3.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4.按照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5.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7 P w) `0 D! F+ q" U7 c% }' [( C8 |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B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设个人增付比例。
& m; t; ?8 v. i7 O% E$ y 机构提供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项目须征得参保人同意
; d! u& }& x1 L, K$ H( T' s/ c 按照《规定》,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参保人员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定点服务机构生产或就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参保人员应当在怀孕后10周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该参保人员的妊娠诊断证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到基层定点服务机构办理妊娠联网登记。8 O& S8 D4 P6 p
参保人员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刷卡就医,发生的费用即时报销;应当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定点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规定项目以外、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事先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参保人员未刷卡就医以及在外地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先由个人垫付,再向参保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此外,参保人员住院期跨参保年度的,本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照住院登记参保年度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9 X9 M2 `, n; z5 ~ 城乡居民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c0 O* e* g+ q; U$ v3 C. O
《规定》还明确,本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3项构成:1.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划拨的保险费;2.利息;3.社会捐赠。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 {) l) y! ^" z e" E. K' z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依据上年度本市城乡居民的生育率和待遇保障水平确定。每年的筹资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城乡居民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 _) M: S8 ?& s2 ^6 G, g$ L& {" E 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31日废止。(记者 金学思)0 S. [9 K7 Z& M+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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