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懒洋洋@tj 于 2011-11-28 16:33 编辑
上周五(11月25日)下午去市妇幼做NT筛查,用医保卡结算的时候,突然被告知“余额不足”,当时很是纳闷:之前听同事说产前检查生育保险报销1100元,现在偶刚刚12周只做过一次产前检查,花费了不到400元,怎么就余额不足了呢? 这两天带着疑问咨询了若干同事,查询了若干网站,小有如下心得: 一、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限额支付)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妊娠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100元。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2、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自然分娩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单纯剖腹产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380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 3、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遇有以下情况,增加生育津贴: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腹产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生育津贴累加计算。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职工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4×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 二、产前检查费支付方法 产前检查费根据支付标准,分阶段打入生育保险账户:12周之前400元;16周之前增加200元;28周之前增加200元;28周以上增加300元。 这样看来“余额不足”的原因就可以解释了: 偶去做NT筛查时刚刚12周,生育保险账户中仅打入了第一阶段的400元,而这400元在第一次产检时已经花得差不多了,所以就余额不足了。 通常情况下产前检查费用都会超过1100元,所以阶段性余额不足也没有太大影响,如果最后发现1100元的额度没有用足,据说可以再报销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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