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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最近火了,关于产假从90天增至14周的意见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不知道大家投的是支持票还是反对票。就像楼主说的,这个意见看似是增加了产假的天数,但实际上确实减少了。对此你是怎么看的?欢迎大家一起来分享对这个意见的看法。
昨天就看见这个通知了,我给大家摘着贴一贴,我总觉得这个有点问题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现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三)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
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我就捡着我比较有疑问的贴出来了,大家非常关注的是,对于晚婚晚育、难产产假的天数和待遇,原来的规定是有相关条款的,比如说晚育是在90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30天,难产再增加15天。意见稿当中没有看到相关的说明,这是不是意味着晚婚晚育、难产等将不再享受增加产假天数的待遇了呢?张车伟说:“对,从新的规定来看这些条款不再存在了。晚婚晚育(24岁后生育的为晚育)在过去是一个少数人的行为,现在基本上所有人都是晚婚晚育,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可以这样说,晚婚晚育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人的选择,这样算下来女职工的产假其实不是变多了,而是减少了。”
姐妹们你们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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