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首页12345678910下一页
返回列表 发新帖回复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go 回复: 103 | 浏览: 14660 |倒序浏览 | 字体: tT

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

宝宝生日
2012-01-18 
帖子
1287 
回复 刚需买房 的帖子

居然有这样的买家。很奇怪。难道他们是在等涨价,不用付税费然后就卖掉?

Rank: 12Rank: 12Rank: 12

宝宝生日
null 
帖子
253 
回复 刚需买房 的帖子

我看这买家是个炒家,想办个公正先不过户,转手卖出去,之前的炒家为避那5年的税都这样做的,可惜现在没人接盘,所以也只能拖着了。。。
肉肉妈

学 士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宝宝生日
2008-06-21 
帖子
3194 
回复 刚需买房 的帖子

合同要写好啊,比如在12个月之内必须支付全款并书面确认,超过期限每天收取万分5违约金。
或者是在支付全款前,买家不得对房屋进行转让,抵押以及出租,使用行为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宝宝生日
null 
帖子
449 
回复 猴猴桔妈 的帖子

委托给她女婿时候也担心她是炒家  一房几卖
我好象记得有约定 是只能办过户,不得转卖吧
哎  公证书不知道放哪里了

要是找不到    能不能去公证处补一份出来呢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宝宝生日
null 
帖子
449 
回复 susi妈妈 的帖子

可以先问问挂失房产证
已经决定向她追讨给我带的经济损失了
肉肉妈

学 士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宝宝生日
2008-06-21 
帖子
3194 
回复 刚需买房 的帖子

一般认定以合同为准的。。。
小草妈妈

高 一

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

宝宝生日
2013-05-28 
帖子
854 
回复 刚需买房 的帖子

公证书可以单方面撤销的,不需要受托人。
另外,公证委托可以做不仅一份,例如你可以和那外地人做公证,也可以给B做公证。简单明了,对方是欺负你不懂法律而已。

Rank: 12Rank: 12Rank: 12

宝宝生日
2011-01-28 
帖子
256 
回复 大喆 的帖子

对呀,房子不还是你的吗?如果是我,乐死了。

Rank: 12Rank: 12Rank: 12

宝宝生日
1995-11-21 
帖子
255 
回复 刚需买房 的帖子

楼主真系马大哈,这个重要的东西也不见了。

如果是公证书不见了,可以到公证处查阅的。具体还是到公证处咨询吧。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宝宝生日
null 
帖子
449 
回复 陌上草痕 的帖子

实在气死了

电话过去问她 房子准备什么时间办好啊?
口气不善的答我:没那么快
我:那,您周六日在家么?我们想过去谈一谈赔偿问题
她:什么赔偿?我钱都给你了,赔偿什么啊?
我:是给我了,可,因为您不办过户,占用我了的限购名额,导致我购房时候多支付万多税费,所以,您应该承担赔偿
她:谈什么谈?不谈
我:您不能这样说,周六日在家吧,我们到时再说,您现在不和我谈,将来不要求着找我谈
她:不谈,你也别来,来了也没人在家

挂了我电话



气死了

点评

蓝色城堡  汗 就这态度 不要便宜了他们 亲你找个懂法的利害人物去谈判  发表于 2012-4-1 09:26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警示卖房的业主,卖房子千万别做全权委托能不做就不做 ...
快速回复
上一页首页12345678910下一页
返回列表 发新帖 回复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互联网清理整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220217粤ICP备09174648号粤网安备案号:4406043013582公安机关备案号:44010602000110Copyright 2004-2017 盛成科技 All Right Reserved版权所有    版权保护投诉指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电子营业执照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粤网文[2016]7051-1702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20-85505893/18122325185 举报邮箱:kf@mama.cn 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中国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kf@mama.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