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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应携带的手续1
出生登记(一年内)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可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由父母或监护人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提交: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婴儿父亲、母亲《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父母亲《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监护人提交市局开具的《登记户口通知书》及《出生证明》翻译件原件(需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5、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不含在校学生),且无条件迁移的,提交单位同意接收证明材料,由单位主管集体户口人员亲自办理;
6、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可单独立户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提交父母军官证,部队证明,房本,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7、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提交《准生证》;
8、其他视情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需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超时出生落户
新生婴儿出生超过一年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的,由父母或监护人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超时出生登记。提交: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婴儿父亲、母亲《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父母亲《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婴儿出生医院出具病案纪录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同时出具诊断证明;
5、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不含在校学生),且无条件迁移的,提交单位同意接收证明材料,由单位主管集体户口人员亲自办理。
以上证明材料需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1.2新生婴儿出生超过1年申请落户
提交:①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②父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③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⑤母亲分娩病案记录⑥办理独生子女证,提交准生证⑦其他视情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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