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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证程序,有权利继续承租该套公产房屋的是原承租人(姥爷)的父母、配偶及所有子女(必须具有天津市户籍的在世人员)全部到场进行签字,公产房屋只能过户给一个人,不能是多人,所以家人必须进行协商,确定一个承租人。这就存在一个问题:谁是承租人就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利,其他人对该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就算当事人私下立一份协议说卖房后再怎么分钱也是无效的,就以在公证处签字确定的承租人为最终权利享有人,其他人均没有权利了。在你家这种情况下,我有二种建议:一种要财产,那么先到公证处进行备案,防止舅舅做假欺骗公证处进行过户,当然这种情况下基本不能成功,但进行备案了省得麻烦,在家坐等即可了;二种是放弃财产,那么你就劝我婆婆:钱乃身外物,身体好才是最重要的,家和万事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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