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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我怎么之前没看到这个帖子呢,跟我的经历有几分相似。
我是大概2月27日,看上一套房子,付了定金,准备签协议,但是卖方房产证还没拿到,说需要一个月,就等着。
3月1日国五条出台,我心急似火,跟卖方说,都国五条了,你房产证还没有,出了税钱咱谁掏?我肯定不掏,可是我们在中介签的合同里,卖方还加了一条净落56万的条款,他也不会掏。卖方急了,去和平房管局砸人家桌子,结果人家怕了他了,说一礼拜给他房产证,我提起的心放下了。
过了一个礼拜,他拿到了房产证,他又把我叫到中介,跟我说:据可靠消息(不知是不是真的可靠),国五条细则17号出台。我说那咱就在17号之前签协议吧,如果细则对签完协议的房子无效的话,咱不就躲过去了。他说,谁说的细则签完协议就不算的,万一是过完户才不算的,怎么办?我又蒙了,我记得同事们跟我说的都是税款已签协议为准,签完协议就没事了。我问中介姐姐,她也说没准,以前各区的规定都不一样,和平南开都是以签协议为准,东丽还有什么的是以过户为准。不好说。。。最后卖方提出还我1万定金,合同取消。我想想,他说的有道理,国家政策真是不好说,虽然大家都说新规定以签协议为界,但是我还是不敢冒那个风险,最后我们和卖家和平滴协议分手了,合同作废。
想想我这个过程真是白折腾一通,最后又回到了原点,现在只恨赶上个国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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