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妈豆
- 1291
- 昵称
-
- 经验值
- 1021
- 在线时间
- 406小时
- 注册时间
- 2010-1-28
- 积分
- 1427
- 精华
- 0
- UID
- 3850245
  
- 宝宝生日
- 2010-08-19
- 帖子
- 214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 法为 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 律、行 政法 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 力、威 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