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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的一个小学同学和一个朋友,分别被他们的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昨天又在妈妈网看到同样的情况。
自己的正当权益要维护,不能任由公司说了算,所以,碰到黑心公司无辜解除劳动合同,大家不能忍啊
我把一个妈妈咨询我的对话贴出来,因为没征得她的许可,故隐去她的用户名,我贴出来给大家参考,我相信她不会介意的.
下面是对话:
妈妈网一个妈妈:亲,我想咨询一下裁员补偿的问题。
我的合同2011年1月1日到期,08年新劳动法后签过两次合同(08.1.1-09.1.1;09.1.1-2011.1.1)。我2002.09到这家公司工作。
我生孩子是2010.3.19。
如果单位不和我签合同,补偿应该是几倍,因还在哺乳期,还有其他额外的补偿吗?
还有,计算时的基数是和上保险的基数一样,还是以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为基数(这个少不少呢)?
2倍计算时,08年以前的也应该2倍吧?
以上,麻烦亲了,谢谢!
出乎意料 2010-12-2 09:24
你好,你的意思是说你合同2011年1月1号到期,到期时你还在哺乳期,怕单位不跟你续签劳动合同是吧?这种情况单位和你的合同应该延续到你哺乳期结束,结束后可以不再续签。这样的话根据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干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否则单位提前和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你哺乳期未满就不再续签都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工作一年给两个月工资的标准赔偿。工资应是你实际拿到的,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和我联系
妈妈网一个妈妈:
好的,太谢谢亲了。再问亲一下:2011.1.1再签就是我在08年以后的第三次签合同了,是不是就是无固定的了,是必须和我签的(除非补偿合适我自愿放弃)。
出乎意料 2010-12-2 20:02
没错,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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