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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慢羊羊@tj 于 2013-7-30 14:37 编辑
婚前,我先生想申请“限价房购买资格证”,因为他是公职,没有权利申请,我当时属于大龄青年,虽然收入高不符合条件,但是找了人,拿了证。
一年后,我俩结婚买了一套限价商品房,签买卖合同的时候,已经明确写清楚我先生拿产权证,我拿共同所有证,但是,在我俩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时候,房管局说,资格证和公积金用的都是我的名字,所以产权证由我拿,共同所有证由我先生拿,于是我俩当时就更改了买卖合同。
现在2年过去了,问题来了,房管局通知领产权证,我和先生一起去的,办理了相关手续,该签字的地方都是我签的。
一个月后产权证到手,我一看发下来的产权证还是我先生的名字,而共同所有证是我的名字。
这是怎么回事,什么原因呢?
我始终想不明白,从事实的表面上看,明眼人都能看出来,会是我先生做了手脚,可是我还是希望不是他的原因。
请专业人员,帮我想想,会不会是房管局的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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