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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牡丹花儿开 于 2013-8-23 12:32 编辑
2013.8.21本报(今晚报)讯 (记者刘英潮 通讯员王灵萍)为了降低资金压力,很多市民关注贷款买房时有关首套房的认定条件。针对部分家庭出现离婚后再使用公积金的情况,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近期对其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
市民张先生前两年和爱人用公积金贷款给岳父母买房,妻子是主贷,他是副贷。刚贷款两个月,由于家里的拆迁款下来了,他们就把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清。张先生后来离婚,想知道自己今年若再买房用公积金贷款是否还能被认定为首套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指出,如果该房产在离婚时已划至前妻名下,且张先生目前名下没有其他房产,没有公积金债务,他现在购房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参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根据本市现行公积金管理政策,职工购买首套住房是受到政策鼓励和支持的。按照现行政策,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的2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首付款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的30%。
PS:这条新闻是2013年8月21日今晚报的消息,本想拍照下来,后来在网上也查到了,就复制过来,相信很多人和例子中的类似,夫妻都用了公积金贷款,按理说,现在的政策据说认房又认贷,大家的机会少了,不过,现在看来,只要离婚,一切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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