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布依 于 2012-11-12 13:0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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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生儿户口登记 新生儿出生后一周岁内可随父母登记户口,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办理出生登记。 户主系婴儿直系亲属的提交资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出生证上的姓名不得更改) 2、婴儿父亲、母亲《居民户口簿》原件;婴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父母为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如办理人是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5、父母为本市集体户口,且无条件迁移的,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派出所主管与民警填写《居民落户证明信》,由单位主管集体户口人员及父母亲自办理 6、本市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监护人提交市局开具的《登记户口通知书》及出生证明及翻译件(需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婴儿落户地户主不是婴儿直系亲属的,需经房主、户主同意并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非房屋所有人落户申请表》并注明有效联系电话,房主、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本原件及复印件,户主一同来办理。 父母是双军人的婴儿在部队驻地立户,不在同一驻地的随母亲驻地立户。父亲、母亲一方是军人的,婴儿随地方户口的一方落户。 五、独生子女证的办理 携带出生证;准生证;户口本到办理准生证所在地的街道或计生办办理 六、婴儿社会保险(50元/年) 户口本首页、婴儿户口页、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到户口当地居委会办理 七、产假津贴 1、生产医院诊断证明原件(盖章) 2、出院小结 3、出生证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若剖腹产,提供手术记录 计算方法:顺产(保险基数/30.4)*1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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