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妈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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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年11月18号生的孩子 跟公司请了哺乳假 没说多长时间(没有文字申请我跟公司双方都是口头说的) 因为公司也跟顶替我岗位的人签了合同,我要上班提前通知公司 公司就和那个人不签合同了 。2011年1月7号和1月14号公司给我发出EMS通知我上班 2011年1月28号寄过来的解除劳动合同书 上面写道 :由于2010年11月17号结束哺乳假 至2011年1月21日期间没有提出任何休假申请也未来公司上班 严重违纪 故解2011年1月28日解除合同。
因为单位招聘我的时候没有给我去劳动局办理招工手续,可是领取失业金的时候要去劳动局办理退工手续才能申报 所以我现在享受不了失业金 最可恨的是我是前天才知道公司的文员早就辞职了还一直骗我说正给我办着呢 让他这么一耽误我就过了仲裁的1年的时效了 但是这个事吧仲裁根本也不管人家说失业金问题不受理 。而且单位没给我办理招工手续从劳动局根本就谈不上领失业金 我想法院起诉 让公司赔偿失业金 但是公司说我旷工超过30天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要是法院起诉 这个起诉费用是多少
我最想了解的我认为我旷工的时间应该从公司第一次给我发出上班通知书算起也就是2011年1月7号 这样的话我28号被解雇 旷工未超过30天 就按理说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你公司没给我办理招工手续 才让我无法领取失业金的 我就可以起诉。可是公司认为从他说的产假结束2010年11月 18号起就算旷工 但是我没接到任何形式的通知说让我上班 第一份通知是2011年1月7号才给我寄出的 我怎么知道我2010年11月18号就该上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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