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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中规定
自2009年9月1日起,新生儿:在申报缴费期出生并参保次年,或在上年9月至当年8月出生并参保当年的婴儿,依据《户口簿》核定。(可在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办理)
新生婴儿在申报缴费期内出生,并已于90日内(据说可以报销一部分新生儿发生的费用)办理次年参保缴费手续的,待遇享受期为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出生90日后办理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次年12月31日。
住院待遇标准:按照不同筹资水平,将参保人员的待遇划分为四类标准:一类待遇标准,2010年度按照10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0元、300元和5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和55%。二类待遇标准,2010年度按照56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成年居民待遇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同一类待遇标准。三类待遇标准,2010年度按照35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成年居民待遇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同一类待遇标准;报销比例分别为60%、55%和50%。四类待遇标准,2010年度按照22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成年居民待遇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同一类待遇标准;报销比例分别为55%、50%和45%。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门特待遇标准:门特医疗费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门诊特殊病和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门(急)诊待遇标准: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二类待遇标准的报销比例为40%,三类待遇标准的报销比例为35%。一类和四类待遇标准的报销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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