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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09年度预留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2005〕69号)和《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5〕238号)文件精神,对于破产企业中已怀孕女职工,须预留生育保险费,并以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确定预留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8年度人均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为:生育医疗费3200元;生育津贴7300元;产前检查费1100元,共计11600元。经研究,确定2009年度预留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为11600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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