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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呦

高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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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200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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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15:52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今天上网无意中看到政府网站上的这篇文章,觉得有用分享给大家。

一、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二、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就•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三、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四、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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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2010-10-07 
帖子
579 
谢谢分享,我得关注一下
上善若水呦

高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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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2008-07-04 
帖子
1163 
回复 老谁家的小谁 的帖子

不客气,好东西大家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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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网上淘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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