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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站在岸上的鱼儿 于 2011-1-17 15:15 编辑
刚在网上看到消息: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在业内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更有甚者,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
看完这条新闻太诧异啦!难道70年后国家回无偿收回我们的房子?难道花几百万买的房子,用一辈子的钱刚还完贷款,就得把房还给国家?卖完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后又可以将所有土地收回来,重新再卖一次?拿老百姓当什么了?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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