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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件依据
《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程序》。
二、提供要件
房屋权利人交存维修资金后,房屋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灭失的,可以向中心申请退还已交存的维修资金,申请人是被拆迁房屋权利人。
申请办理退还灭失房屋已交存维修资金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核准注销通知书或拆迁证明(原件留存);
(二)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房屋权利人专项维修资金交款收据第二联(原件留存);
(四)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房屋权利人在天津银行开立的储蓄存折(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可在工商银行开立储蓄存折。
注:身份证需要在A4纸上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三、办件时限
自受理退还灭失房屋已交存维修资金退款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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