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出租人作为领取补贴的申请人,在房屋租赁期限满整年时,到房屋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1.出租人及承租人二代身份证; 2.出租房屋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3.《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承租人出具的《**明》; 5.出租人他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本人(含配偶)或出租人同户籍父母、子女他处住房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提供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同户籍父母、子女或不同户籍的配偶(需提供结婚证)的房屋可认定为他处住房。 6.出租人本人开立的天津银行个人一般结算性账户存折。 以上证明复印件应当用A4纸复印,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二)审核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租对象及租赁期限等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 1.出租对象审核 将承租人取得的《**明》与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经核对,出租人申请补贴对应的时间段,承租人享受租房补贴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申请;承租人已被停发租房补贴的,或出租人与承租人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应当认定为无效申请。 2.租赁期限审核 租赁期限认定原则: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按一年计算;租赁期限连续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按两年计算,以此类推。 (1)2008年7月1日前,承租人已取得《**明》且租赁双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有效租赁期限起始时间按2008年7月认定。 (2)2008年7月1日后,有效租赁期限起始时间按承租人取得《**明》或办理租赁备案时间中较晚的月份认定。 (3)承租人退出租房补贴或被停发租房补贴的,有效租赁期限为租房补贴停发时间与认定的有效租赁期限起始时间之差。 (4)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整年时,更换出租对象或出租房屋地点,或将出租房屋出售(置换)的,有效租赁时间不再累计计算。 3.确认审核结果 (三)补贴发放 市住保办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出租人补贴相关信息后,于收件当月进行程序性复核备案,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租人补贴款划至申请人开立的存折内。 出租人死亡的,原则上由配偶申领。申领时,应当提供出租人死亡证明;出租人无配偶的,由出租房屋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推荐领取人,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出租住房为共有产权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其中一人申领。申请出租人补贴时,原则上应当由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记载的作为出租人的共有人办理申请。该共有人可以委托其他共有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书面委托书。 出租人居住的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自征收(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出租人不再具备出租条件。出租人补贴可按出租人具备出租条件的时间进行计算。出租人具备出租条件的截止日期,以征收(拆迁)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 出租人补贴额=补贴标准×具备出租条件的月份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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