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懒洋洋@tj 于 2013-3-22 11: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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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项目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市医保局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4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小编有话:生育津贴(也就是休产假时的工资)、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一次性补贴是由市医保局拨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进行发放的,所以这部分的钱都是由公司负责发给妈妈们的哦!(由于资金从社保机构拨到单位需要一定流程,现在普遍的做法是:单位先自行垫付工资给产假员工,等到社保机构拨款到单位后,由单位自行扣掉之前垫付的的部分,再把扣剩的部分补发给员工。另外根据《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相关规定,如果生育津贴少于休假期间的员工工资,那么差额部分由单位垫付给员工哦!) 而生育医疗费主要是在产检和生产住院结算费用时,可抵消部分费用。(即是有部分检查和住院费用是由市医保局和医院进行费用核算,自己不用那部分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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