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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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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11-17 19:41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劳,确需安排的,须经主管局报请市劳动局批准;每班安排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核减劳动定额;从事站立操作的,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第十条 怀孕的女职工按医务部门的要求,领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其所在单位应将检查时间计为劳动时间(含路途及候诊时间)。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两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第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其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公司、局或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你们公司的做法许多都是违法的。至于你所询问的如果怀孕和休产假期间合同到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久儿妈--玉

大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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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20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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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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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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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姐妹们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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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20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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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周岁以上的产假是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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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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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回复 猫喵天下 的帖子

25周岁孕育第一胎吗?

顺产产假+晚育假:90+30=120天
剖腹产产假+晚育假:90+15+30=135天
PS:产假假遇节假日不顺延,晚育假遇节假日可顺延。



先关法律规定: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
)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
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
顺延。


顺产+晚育:90+30=120天

剖腹产+晚育:90+15+30=1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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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20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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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毛豆

高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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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201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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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 法律普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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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201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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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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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201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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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头胎 才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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