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go 回复: 9 | 浏览: 614 |倒序浏览 | 字体: tT
妈网客服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

宝宝生日
2008-08-08 
帖子
11241 
1
发表于 2012-2-1 14:47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首先,要感谢所有支持团购版,喜欢在妈网上团东西的MM们,在大家的支持下,团购版越来越红火,大家也败到了很多称心如意的东西。在网购秀场版块中,特别为大家开设了“妈网团品秀”分类,就是给大家一个展示团品的舞台。

也就是说,将团购版中的“团品秀秀”取消,以后只要是在妈网团购版上团到的东西,都请发在网购秀场的“妈网团品秀”中来,对于原创且内容丰富的晒帖,版主还会给予妈豆的奖励哦!

“妈网团品秀”中的内容必须是跟团的买家的真实感受,图片必须是实物图(欢迎真人秀),可以附上原开团帖的链接(即团购版中团长开团的帖子)。但请不要有淘宝店铺的链接,更不要有个人转让的信息,不要留任何形式的个人联系方式。违反以上规定的帖子一律删除。


为了让大家熟悉“妈网团品秀”这一分类,即日起到2月10日,凡在网购秀场的“妈网团品秀”中发帖,并符合要求的,一律奖励妈豆50枚!


发帖要求如下:
1、原创,且有实物图2张或2张以上(必须是实物拍摄,店家的图片不算),文字描述不少于100字
2、所晒物品必须是从妈网团购版上跟团购买的,并将原开团的帖子链接发上来
3、请说明原价和团购价格,以及购买后的感受

欢迎各位喜爱妈网团购版,喜爱跟妈网团的MM前来晒出你们的战果哦!



特别提醒:
原团购版“团品秀秀”中的帖子已经全部移动到网购秀场版块的“妈网团品秀”中,并已短信通知大家,各位原作者如果找自己的帖子请移步新的分类哦。





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Rank: 16

宝宝生日
2006-08-22 
帖子
1022 
支持
肉肉妈

学 士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宝宝生日
2008-06-21 
帖子
3194 
去团购版转转去,我还没在妈网上团过东西了
涵涵妈

白银长老

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

宝宝生日
 
帖子
24592 
支持~我说最近这么多秀团品的呢

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

宝宝生日
 
帖子
813 
支持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宝宝生日
2009-06-06 
帖子
1735 
这个版块很亲民、惠民呀!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宝宝生日
2009-08-16 
帖子
85 
ding~~~~~~~~~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宝宝生日
2009-08-16 
帖子
85 
ding~~~~~~~~~

Rank: 8Rank: 8Rank: 8Rank: 8Rank: 8Rank: 8Rank: 8Rank: 8

宝宝生日
2008-02-25 
帖子
99 
本帖最后由 huayucredit 于 2012-12-18 13:44 编辑

不错,不错。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宝宝生日
null 
帖子
439 
支持支持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团购版的“团品秀秀”取消,妈网团购成果请展示在网购秀场版的“ ...
快速回复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互联网清理整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220217粤ICP备09174648号粤网安备案号:4406043013582公安机关备案号:44010602000110Copyright 2004-2017 盛成科技 All Right Reserved版权所有    版权保护投诉指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电子营业执照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粤网文[2016]7051-1702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20-85505893/18122325185 举报邮箱:kf@mama.cn 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中国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kf@mama.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