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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山东有一个规定,会让死人从墓地爬出来!!
《山东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当事人应同公墓主办单位签订骨灰安葬协议,并一次性交纳有关费用。缴费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 (含骨灰堂存放格位)的,公墓主办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户主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20年期满无人帮死者续费,那就只能“死无葬身之处”。这个制度设计的,对于死人来说,难道说让死人在20年后从墓地里爬出来腾位置吗?对于活着的人而言,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但将成为经济负担,更是一种情感伤害!
真不知道ZF这帮人都是怎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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