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妈豆
- 16247
- 昵称
-
- 经验值
- 15845
- 在线时间
- 891小时
- 注册时间
- 2009-4-5
- 积分
- 15845
- 精华
- 14
- UID
- 2956947
         
- 宝宝生日
- 2009-07-11
- 帖子
- 3039
|
关于开发区生育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通知
津开发人劳[2007]140号
开发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现就我区生育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发区生育保险费用征缴、业务经办等与全市制度统一。
二、从2008年1月起,开发区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由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3%调整为0.8%。
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人群范围为全体职工。
三、参保女职工在2008年1月1日后生育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其中,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开发区原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2010年12月31日前生育的,仍按开发区原政策规定发放哺乳假期补助,标准为当年天津市公布的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
四、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我区原有的职工子女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开发区原政策规定正在享受产假津贴有关待遇,2008年1月1日后产假期满终结的,按开发区原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符合规定条件正在住院的职工子女,按照开发区原政策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后继续住院治疗的,按照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职工子女未按照《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按照开发区原政策规定执行享受子女医疗保险待遇,至本次住院终结停止。
七、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从开发区转出的,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待遇。
八、其他有关问题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另行研究决定。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