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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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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
发表于 2009-4-14 16:39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如题!望大家多多帮助!社保的人都跟大爷似的!不跟他们置气!自力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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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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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可以登录开发区社保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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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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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2333也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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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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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你有什么问题吗,可以站短我
小柴火妞儿

初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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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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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关注一下 将来可能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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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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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原帖由 安睡的猫咪 于 2009-4-14 16:42 发表 12333也可咨询
恩~~选人工服务~态度挺好的~
小牛妈妈

学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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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200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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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10周之内须持医保证、身份证、准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盖生育保险章)和验尿化验单(盖生育保险章),生育服务证及复印件,和填好的社险提供的妊娠登记表到单位医保所在地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登记完毕,领取盖章的妊娠登记表(住院登记时用)。结束妊娠之日起4个月之内,将怀孕、生产期间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住院医疗费单据送到单位所在的社保中心进行报销。
小牛妈妈

学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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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200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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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 
关于开发区生育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通知 津开发人劳[2007]140号 开发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现就我区生育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发区生育保险费用征缴、业务经办等与全市制度统一。 二、从2008年1月起,开发区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由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3%调整为0.8%。 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人群范围为全体职工。 三、参保女职工在2008年1月1日后生育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其中,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开发区原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2010年12月31日前生育的,仍按开发区原政策规定发放哺乳假期补助,标准为当年天津市公布的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 四、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我区原有的职工子女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开发区原政策规定正在享受产假津贴有关待遇,2008年1月1日后产假期满终结的,按开发区原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符合规定条件正在住院的职工子女,按照开发区原政策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后继续住院治疗的,按照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职工子女未按照《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按照开发区原政策规定执行享受子女医疗保险待遇,至本次住院终结停止。 七、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从开发区转出的,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待遇。 八、其他有关问题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另行研究决定。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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