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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
http://www.tj.gov.cn/zwgk/wjgz/s ... 20140609_239235.htm
需要**注意的几条:
第十一条 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可以**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
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时,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
(一)未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
(二)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成套独用住宅房屋变为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市鼓励承租人购买所承租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
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的具体出售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出售:
(一)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三)征收决定范围内的;
(四)属于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同意,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其他产权性质的房屋进行等价调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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