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j28505648 于 2011-7-14 12:58 编辑
谈到婚姻财产的相关问题,涉及的范围和相关的纠纷就太多了,年轻如我这样的80后一代也只能“浅谈”一下自己的理解。 最近几年,正是我们80后的一代陆续迎来新婚之喜的年代。古人说“二八年华”正是人生最美的日子。可现代社会的我们,“二八”的时候还在学校里抱着书本作业过日子呢,那“最美的时光”可是迟到了将近十年。从谈恋爱到结婚,是个浪漫而复杂的过程。有人说结了婚就终于“有情人终成眷属”,浪漫而美丽的期待终有美梦成真的一天;可也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结了婚变走入了围城。如今的我们恐怕没有权力去论证这些过来人的说法,可至少我们都知道,婚姻于两个人的感情,甚至自己的人生都是极为重要的转折。而每一个靠近婚姻殿堂的人,又都不可避免的面临与婚姻相关的支出及财产储备。 多年前,说到结婚,基本都是男方买房、装修、布置、准备聘礼,而女方则视情况准备嫁妆。生了儿子就要为他准备房子娶媳妇,而女儿则是“嫁出去的人泼出去的水”,这是中国自古流传下来的风俗。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结婚的支出和财产储备在人们的生活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而人们的观念也随之发生了转变,婚姻所有的支出,包括房子、车子、婚礼都不再是一方来承担,年轻的一代更是选择了贷款来减轻父母的负担,从而实现更多的生活追求。随着时代的变迁,绝大多数人的生活理念、方式转变了,在这样的过程中,新的问题和纠纷不断的衍生,而久的法律法规渐渐显得不再适用,新的法律法规也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然而,令我颇有感触的是,我身边大多数人,无论老少,对于目前最新的法律规定却一片茫然,仍然还抱着最初的婚姻法判断问题。当然,对热恋中的男男女女来说,这个时候去讨论婚姻财产及以后的分配问题似乎很伤感情,大家都不愿去碰触这样敏感的问题,这完全可以理解。但,事实上,在最初就对一些可能留下隐患的问题做出明确的界定对来两个人甚至双方的家庭都是更为公平的。毕竟,对于今天的80后来说,没有谁能凭自己的力量完全承担起婚姻带来的财务负担。我们可以为自己的爱情不计较任何付出,可我们却不能为了爱情把父母多年的心血汗水一笑置之。 对于婚姻财产的界定,我国早在80年代的婚姻法中就对婚前及婚后财产划分作出了规定,其中尤以“夫妻婚前一方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8年后转为双方共同财产”一条对新婚夫妻影响最大。而20年的时间过去了,现今的社会购房购车大部分都只能选择以孩子的名义贷款,所以象征产权的证件上也就必须是孩子的名字。可即使贷款,婚姻支出费用对双方家庭都是非常高额的,尤其对男方更是父母绝大部分的积蓄,显然过去法律规定时间上的转化就不那么合理了。如果多关注电台,电视台相关的法制节目,或者上网在论坛里、新闻里随便搜搜,关于婚前婚后财产的纠纷及疑问比比皆是,可见婚姻财产分配的重要性。 于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方案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之后,开始生效了。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终生属一方所有,不会随时间转化。这样就明确规定了,婚前由男方或女方支出的财产,终身都归其一方所有,有效的维护了双方的合理权利。 附 :2001年相关新增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80年代到2001年,二十年的时间,人们的思想变了,法律也变了,那么2007年呢,这一年对人们影响最大恐怕就是《物权法》了。自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开始实行。 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根据我国《婚姻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擅自处置属于无权处分。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处置,法院可以判令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人返还价款,腾退房屋并协助对房屋进行恢复登记。 但是《物权法》有了新的改变,它规定,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房子登记在夫妻一人的名下,一方把房子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又是善意的,即第三人并非与出卖人串谋损害他人利益,且以合理价格取得房产的,买卖有效,夫妻房产共有人不得据此主张买卖无效。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虽然在法律上属于共同财产,但只要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明确了其物权的,那么其物权就属于一方支配,登记人有权支配该项财产。而牵扯到夫妻之间的利益纠纷就要另行解决了。 由此可见,对于80后的结婚一族来说,明确双方财产的归属是非常必要了。无论婚前或是婚后财产,都应进行详细合理的登记及相关约束,否则就有自身权利被侵害的可能。对于已经购房的婚前一方,完全不必担心自己的财产在婚后会被转化为共同财产。而相应的,如果大部分的贷款是需要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那么,非产权人的一方最好在婚前就与产权人做出相应约定,使该产权在婚后成为共同财产。这是对自己合法利益的维护,也是对自身未来生活的保障,虽然结婚的时候每个人都是幸福甜蜜的,但未雨绸缪却是自古不变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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