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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问题,我之前也查过。这个地方当时应该是的确是公寓的名义盖的,但是2011底,天津对所有的用于居住的公寓都做了一次统筹规范,就是以前不明确的,都规范了,你要是改居住,可以允许你变更一次。新闻是这么说的
[p=24, null, left]经天津市政府批准,本市近期将不再审批新的居住型和混合型公寓建设项目。此前,本市确认的已审批或完成部分审批程序的仍有48个混合型公寓项目,其土地出让年限等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再调整,在办理销售许可、权属登记时,将按新规定执行。[p=24, null, left] 对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手续,且销售许可批准的用途为“混合型公寓”或“公寓”的项目,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依据开发商申请,按项目一次性确定未售房屋用途为“居住型公寓(居住)”或“混合型公寓(非居住)”。开发商须出具承诺,按确认后的房屋用途销售,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人须按确认后的房屋用途办理商品房备案和所有权预告登记、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手续,并提交承诺书,同时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p=24, null, left] 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合同未明确房屋用途的混合型公寓项目,分别在办理商品房备案和所有权预告登记、商品房转移登记时,依据购房人申请并提交《承诺书》后,按“居住”或“非居住”用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分别按规定标准交纳相关税费。属于“居住”用途的,登记机构应在权属证明或证书备注栏中注记“居住型公寓”。[p=24, null, left] 对已按照“居住”或“非居住”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凡再次办理房地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手续时,依权利人申请,可对房屋用途进行调整并确认,并交纳相关税费,同时必须提交承诺书,确认房屋用途,且以后不得对房屋用途进行二次调整。[p=24, null, left] 对已购买“混合型公寓”或“公寓”,并按“非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等手续,现权利人申请按“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的,原已交纳的税费不再调整。权属证书备注栏中注记“居住型公寓”。[p=24, null, left] 对已按“居住”或“非居住”用途进行过转移、变更等登记的,再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仍按原用途办理。[p=24, null, left] 对已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存金额不做补、减、退等变更处理;尚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在购房人提交有关承诺书后,依据购房人确认的“居住”或“非居住”的房屋用途,按照相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程序办理。
我估计是那次之后,很多人的下房本的时候就都选择了设计用途是居住。因为这个楼的房本下的比较晚。
现在那还有新房卖,所有要是买二手的,你可以看到房主的用途是什么。但是看新闻这个是只能变更一次的。如果之前的房东选择了非居住,是不是就不能在变了?
这个大家可以买的时候注意一下。如果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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