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育保险经办温馨提示(二),以下资料由天津妈妈网(www.tjmama.com)搜集整理
天津市生育保险经办温馨提示(二)
(一)办理登记手续 一、妊娠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 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2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⑶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就业且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男方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市《生育服务证》发放条件,发放本市的《生育服务证》;女方或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作为出生统计的依据;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准予进行妊娠登记。 ⑸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住院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应在三日内补办;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在三日内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长期派驻异地的参保职工携带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⑴《医疗保险证》原件; ⑵《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⑶流产(或引产)住院术前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⑷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⑸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报生育待遇 一、准备材料: (一)产前检查费: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三)门诊医疗费票据: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门诊计划生育术后证明(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 5、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6、检查报告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7、门诊病历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四)住院医疗费票据: 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2、住院费用清单; 3、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
(五)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
(六)其他材料:证明、申请、情况说明等。 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二、生育保险票据单证粘贴办法: 1、一组票据的粘贴: (1)以每张门诊收据为单位,相应有效票据为一组; (2)门诊收据在上,机打明细在下,纵向以左对齐为准粘贴成一组票据。 (3)报告单复印件或处方底联以门诊收据长度、宽度为准折叠; 2、每次就诊的挂号费收据以右齐、上齐方式粘贴于当日第一组票据上。 3、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自右而左(间隔0.5-1cm),先内后外,鱼鳞式将每一组票据粘贴于《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以下简称《粘贴单》)票据粘贴线上。 4、对全部挂号费收据和门诊收据按1、2、3-n的顺序编号,标注于收据的右下角。 5、手术证明或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粘贴于票据粘贴线左侧或最后一组票据后并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6、费用清单需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7、核实无误后填写《粘贴单》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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