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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撤销婚姻登记办理条件及指南

收藏 分享 2010-1-21 17:49| 发布者: 天津妈网客服| 查看数: 1288| 评论数: 0|来自: 本站原创

天津市撤销婚姻登记办理条件及指南,以下资料由天津妈妈网(www.tjmama.com搜集整理

天津市撤销婚姻登记办理条件及指南 
办理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申请条件
1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所需要件
1、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
2、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办理指南
(1)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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