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天津市再生育审批流程 ·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未孕的前提下(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的除外)由女方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单位同意后,向女方户籍所在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领取申请表。经夫妻双方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女方户籍所在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报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批。 ·属于《条例》第七条第七项特殊情况的,由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并按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办理手续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的,发给申请人《计划内二胎审批证明》。怀孕后,再由申请人持医疗单位开具的妊娠证明、《计划内二胎审批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 ·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怀孕后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计划内二胎审批证明》,同时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
天津市《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指南 我市居民中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妇,可通过所在单位(无单位的通过村(居)委会)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计生办提出申请(具体方式、手续请咨询乡镇街计生办)。经审批通过取得《二孩审批证明》后,怀孕时持《二孩审批证明》到原申报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换取《二孩生育服务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