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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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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6 17:41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本帖最后由 慢羊羊@tj 于 2013-2-16 17:49 编辑

商品房办理指引
税费:
1、契税(今年全国的新规定--120平米以上的购房款的4%;以下的总房款的1.5%)
2、印花税:购房款的万分之五
3、大修基金(设备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4、工本费:一套50-100元不等
5、交易手续费:建筑平米*6
6、测绘费:建筑平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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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日
201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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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买了商品房是不是开发商就直接帮着办理的,自己不用这么麻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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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他项权证
(一)登记程序
受理申请→绘制房产图→审核权属→核准登记、收费、颁(换)发房屋权属证书→建立房屋权属档案
(二)缴验证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
(5)抵押、典当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其安的有关部门证件、证明。
(三)缴费标准
抵押评估价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按1‰收取;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按0.7‰收取;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0.3‰收取;1000万元以上按0.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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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商品房两证
房产证
(一) 办理程序
受理申请→测绘房产图→审核权属→核准登记、收费、颁(换)发房屋权属证书→建立房屋权属档案
(二) 缴验证件:
(1) 个人身份证件或法人及其他组织资格证件(复印件);
(2)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过户凭证、完税凭证、缴费凭证;
(3) 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证明、红线图及有关批准文件;
(4) 房屋座落门牌号或权利人姓名、名称改变的,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证件、证明;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
(三) 收费标准
房屋产权人因姓名名称发生变更,房屋现状不变的,按个人每件30元,单位每件50元收取;
房屋发生翻、改、扩建的按5元/平米收取
土地证
(一) 程序
办好房产证后,到房产所在区的区土地局(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土地证
(二)提供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契约(复印件)
3、卖房单位土地证(复印件)
4、整幢楼分户建筑面积表(窗口表)
5、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6、地址变更说明(卖房单位和派出所盖章)
(三)收费标准
每件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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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抵押登记
(一) 办理程序(注销抵押程序)收件→初审→复审→审批→合同登记→收费、发放合同→移交产权处申领房屋他项权证
(二) 需提供的材料
分类提交的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居住用房:第二住处的公证书
3.房屋所有权人已婚的:夫妻双方同意抵押的公证书
基本提交的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主合同(即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3.抵押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以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的,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文件
5.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计费基数收费标准备 注
房地产抵押(含按揭)管理费抵押评估价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1、以抵押评估值为计费基数,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由抵押人支付
2、每件收费基准抵押期限为一年,低于一年期的收费标准可下降50%.
3、房地产典当参照此收费标准执行,计费基数为典当评估价值,由出典人承典人各自承担50%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0.7‰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0.3‰
1000万元以上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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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商品房买卖契约》
(一) 签证程序(含注销登记程序) 收件→核验资料→登记→归档
(二) 需提供资料
1、买卖契约;
2、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
3、购房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机关)法人登记证;
4、购房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
6、委托代理人的有关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书的公证证明。
(三)《商品房买卖契约》注销登记程序
需提供材料:
1、《商品房买卖契约》
2、《契约变更表》
3、个人注销申请
(四) 收费标准
商品房合同签定10日内缴纳契税需缴纳2%的契税,在交易过户审核合格后还需缴纳0.6%的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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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说明
(宣传单张)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0月15日起,本市(包括市辖十区,下同)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因此,凡涉及商品住房转移登记业务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及其配偶,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1.购房人户口簿2.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以上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但必须提供下述材料,未能提供下述材料的,限制购买商品住房。
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1.购房人户口簿2.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以上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3.购房人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三、未满18周岁的人士,限制在本市单独购买商品住房。
四、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和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第171号)执行。
1.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2.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五、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地产赠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说明:1.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房屋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
新建商品住房:以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非网签合同的以房地产登记部门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二手住房: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3.对违反规定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予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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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合同约定预告登记的。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缴费——领取登记证明。
三、提交材料:
1、预告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买受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登记费:住房80/套,非住房550/次。
六、注意事项:
1、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与买受人申请预告登记,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2、本预告登记可以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合并申请办理。电子合同采用简化流程:网上签约、网上备案申请、网上预告登记申请,再持合同备案证明书到中心转让评估科(各区工作站)确认备案、缴费、领取预告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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