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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办理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手续

收藏 分享 2010-1-21 18:19| 发布者: 天津妈网客服| 查看数: 3256| 评论数: 0

天津市办理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手续,以下资料由天津妈妈网(www.tjmama.com搜集整理

天津市办理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手续
申请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港澳地区,分居满五年的;
2、夫妻双方均年满60周岁或夫妻一方年满65周岁、另一方年满55周岁的,可不参加打分排队,顺序安排赴港澳定居;
3、经批准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可允许携带所有不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的子女同行(分居夫妻的亲生子女),以受理申请时的年龄为准。

所需要件
1、申请人(偕行人)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偕行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见;
3、在港澳亲属的邀请信,信封原件;
4、交验申请人(偕行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上提交)原件,提交正反面复印件(澳门两份);
5、交验申请人(偕行人)户口簿原件,提交首页、本人资料页及本人资料变更页复印件(澳门两份);
6、申请人(偕行人)照片3张――我处一楼照相部采集(澳门夫妻团聚的,于核查回复后正式受理时再提交);
7、如申领过《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时还需上缴原通行证;
8、交验结婚证(偕行人的“出生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澳门两份);
9、配偶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赴澳门两份);
10、如配偶同时具有外国国籍或其他地区的居留权,需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1、配偶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收正反面复印件、《回乡证》收1-5页复印件);
12、关于配偶婚姻记录的证明材料:
(1)与香港居民在津登记: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香港律师事务所和婚姻登记部门”为配偶出具的“声明书”和“婚姻记录”复印件,加盖民政局齐缝章;
(2)与香港居民在港登记:向香港婚姻登记部门申请为配偶出具“婚姻记录证明材料”。如不是初婚,需提交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
13、如申请人不是初婚,交验证明原婚姻关系终止的材料原件,提交复印件;
(1)协议离婚:交验《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提交复印件;
(2)判决离婚:交验法院的判决书原件,提交复印件;
(3)配偶死亡:交验《死亡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14、提交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指南
 分居时限的界定
(1)与港澳居民结婚,分居时限应从结婚之日起计算;
(2)结婚时双方均未在港澳定居的:
① 与同时拥有“港澳居留权”和其他地区或国家居留权的人员结婚,分居时间由港澳居民的“永久居民身份证”首次签发之日计算:
② 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时未注销内地户口的,分居时间由《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首次签发之日计算:
③ 夫妻一方经由内地公安机关批准赴港澳定居,分居时限由赴港澳一方的出境日期开始计算;如果不能提供到达港澳的确切日期,按“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签发之日计算;只填有月份的,按当月1日计算。

注意事项
1、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2、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为A4规格,非中文证明需提交翻译件;
3、本人须亲自递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申请赴澳门定居夫妻团聚的,须与澳门身份证明局核实配偶的婚姻状况;
4、按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的各项材料,无论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如本人需要,请在递交申请前复印留存;
5、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接待时间和地点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星期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6:00。
河北区寿安街19号。
咨询电话:24458825        监督电话:24459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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